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间内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吴某甲介绍与事主张某某认识,后在本市丰台区石榴中心签订73万元的借款协议,后以收取利息、下户费、服务费的名义收取事主张某某10万元,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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