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办事处**村**号,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晓梅,内蒙古律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月11日)。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1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丙烷贮配站坑洼地用于养殖建奶站使用,后刘某某伪造变更奶站位置的土地性质为宅基地,并于2019年2月1日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三环征收指挥部以宅基地名义骗取征地补偿款约为人民币2204.2860万元。因刘某某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丙烷贮配站坑洼地伪造的村民申请宅基地申领征拆补偿情况,其中部分村民对于上述情况并不知情,且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中部分被拆迁人的签字涉嫌伪造,故刘某某等37户村民与征迁指挥部签订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还没有经过**村委会、支委会、监委会等三委会的审核确认,所以征地补偿款并未发放。后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玉泉分局说明,玉泉区国土资源局在1990年之后没有审批过玉泉区**村宅基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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