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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被害人吴某某在手机上下载“伊对”APP并注册聊天,在这个软件里认识了自称叫刘某某的男子(南充人,在成都工作,成都有房,从事电力工程,单身6年多,带一个女儿24岁,天津工作,父母健在且退休,两个妹妹一个在成都一个在重庆)向吴丹介绍自己,且刘某某利用自己编造的假身份信息(名字叫刘某某,男,出生于197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74********,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火花社区南门一号一幢1单元17-2)和吴某某聊天,且刘某某自称是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取得吴某某好感与信任,2月20日刘某某到广安来找吴某某玩,在2月23日临走时以工程款紧张需要钱周转为由向吴某某借款20000元,吴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微信转款20000元,并将吴某某的轿车借走用,而刘某某并未去处理工程款事宜,而是在随后的玩耍中将借来的20000元消费,后在3月17日左右吴某某在和刘某某聊天中察觉刘某某欺骗自己,遂要求刘某某归还自己的轿车和20000元钱,而刘某某只将轿车归还后便逃跑,至于20000借款刘某某一直未归还,并将吴某某手机号码设置为陌生来电拒接,微信不回,吴某某明确告知刘某某不还就报警后,刘某某称如果吴某某愿意将事情搞大就报,继续不接电话,不回微信,直至被抓获归案,刘某某一直未归还吴某某的20000元钱。同时在刘某某的微信里发现刘某某利用自己的虚假身份信息办理假离婚证和身份证,与女性聊天,骗取多名四十多岁至五十多岁女性发生性关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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