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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绵竹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无前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自己未达到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的标准,通过绵竹市**局工作的临聘人员李忠伟(另案处理)违规办理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经统计,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刘某某共骗取国家医保资金6400元。2020年11月23日,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刘某某已退回全部涉案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积极根据退赃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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