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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9月29日,公民身份号码371482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禹城市人,户籍地:山东省禹城市**镇**楼村**号,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单元**室。2018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同他人在**商厦**楼**中心,以高息返利、到期返本的方式,骗取多名中老年人的信任,多次诈骗资金15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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