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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桓兵,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0********,汉族,大学文化,研究生在读,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道**号**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森,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自己玩的“逆水寒”游戏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张某某,因游戏功能尚未完善无法过户,刘某某收款后将游戏密码告知张某某。2020年2月初,张某某准备将“逆水寒”游戏账号转售,此时该游戏已具备了过户功能,张某某便要求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先将“逆水寒”游戏账号过户给自己,然后将自己银行卡绑在该游戏上,出售游戏账号的钱款打入自己绑定的银行卡,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得知后,便有了将张某某游戏出售款据为己有的想法,随后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不需要过户,游戏出售款项打入自己银行卡后,自己将钱转给张某某,张某某信以为真。2020年2月10日下午14时许,张某某出售游戏账号的4414元汇入刘某某账号后,刘某某将4414元钱非法据为己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网络游戏“逆水寒”里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并于2019年4月将游戏账号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但并未变更游戏账号的登记信息。2020年2月,张某某准备将“逆水寒”游戏账号转卖他人,于是便要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游戏账号变更登记给自己,此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产生了将张某某游戏账号出售款据为己有的想法,便向被害人张某某表示变更登记太麻烦,并保证游戏账号出售款项打入自己银行卡后,及时将钱转给张某某,张某某信以为真。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张某某出售游戏账号的4414元汇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账号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4414元钱据为己有,后均被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4月30日,被害人张某某收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款4420元,并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利用网络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但被不起诉人的诈骗行为针对的是特定被害人,而非不特定的公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不符合电信诈骗的特征,属于普通诈骗,应适用犯罪数额须达到6000元的追诉标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共诈骗被害人4414元,未达到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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