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医院**,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郊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认定:2019年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受被害人王某某请托,以为其丈夫郝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从轻判决等事宜为借口,分两次骗取王某某现金2万余元。本院审查认为,刘某某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瑞兵,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731216151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日潭医院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郊区荫营镇桃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4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瑞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认定:2019年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刘瑞兵受被害人王丽丽请托,以为其丈夫郝建国办理取保候审、从轻判决等事宜为借口,分两次骗取王丽丽现金2万余元。本院审查认为,刘瑞兵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瑞兵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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