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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福建省********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担任艺人,伙同梁某某、林某某(另处)等人,以“兔子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等人25053.8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赃,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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