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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广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广水市**办事处**路加油站旁一出租房内进行电信诈骗,刘某某成功诈骗两单,共计12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退赃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只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其同案犯的证言,诈骗受害人无法找到,相关证据材料无法收集到位,相关电话通讯记录无法调取,其同案犯张某某等虽已判决,但其判决书没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参入的这一起事实,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刘某某没有参入。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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