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吉林省和龙市**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5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延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延吉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2019年4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因病死亡)于2018年1月份至2018年7月份之间,在延吉市**小区、**茶座等地,以算命婚姻、财运等封建迷信手段,骗取被害人白某某的112320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某的犯罪的主观故意及犯罪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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