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200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园**巷**号,学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监利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年2月28日监利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监利市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申某某系男女关系,刘某某帮助申某某在“**”软件注册账户给申某某使用,申某某在“**”软件上以刷单返现为诱饵发布招“刷手”的信息,待“刷手”通过申某某提供的虚假购物网站链接付款后,申某某将“刷手”的联系方式删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市公安局认定的刘某某在帮助申某某注册账号时,主观上明知申某某利用该账号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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