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被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9月12日至10月11日,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8月31日至9月14日,自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构事实、冒用其女友蒋某某的名义向蒋某某学生家长共骗取人民币912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构事实、冒用其女友蒋某某的名义向蒋某某学生家长潘某某骗取人民币2000元。
2.2017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构事实、冒用其女友蒋某某的名义向蒋某某学生家长米某某骗取人民币1000元。
3.2017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构事实、冒用其女友蒋某某的名义向蒋某某学生家长潘某某骗取人民币4000元。
4.2017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构事实、冒用其女友蒋某某的名义向蒋某某学生家长米某某骗取人民币500元。
5.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构事实、冒用其女友蒋某某的名义向蒋某某多个学生家长共骗取人民币1625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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