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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家属楼**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小区**栋**单元**室郭某某家中,张某某伙同刘某某、李某某以郭某某“兔子精”上身为由,让郭某某购买佛像供奉并在其家中做法事驱除“脏东西”骗取郭某某钱财,郭某某报案余额155600元人民币。

2015年04月份,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崔某某家中,张某某伙同刘某某、李某某以崔某某妻子任某某身上有“脏东西”为由,让崔某某购买佛像供奉并在其家中做法事来驱除“脏东西”骗取崔某某钱财,崔某某报案金额10190元人民币。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通辽市科尔沁团结路张某某经营的**佛店内,张某某同刘某某、李某某以有“仙人”找敖某某为由,让敖某某购买佛像供奉来驱病保平安骗取敖某某钱财,敖某某报案余额98119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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