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27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与苟某某(另案处理)相识已久,在了解到苟某某从事诈骗获益颇丰后,其便萌生了从事诈骗的歪念。王某甲于2019年7月初,在与苟某某商量好合作事宜后,招募了张某某,与张某某商定由王某甲出资承租办公场地、员工宿舍、购买办公用品、支付员工工资,由张某某负责招募员工、具体负责诈骗事务。张某某为实施诈骗,先后招募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以“苏州**传播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等名称,在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园**幢**室,打着为被害人进行古董推广为幌子,使用虚构的网络数据,以收取“上架推广费”、“备案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共计骗取被害人鲍某某等人人民币6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下旬,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以古玩推广、给古玩办证等事由为幌子,骗取被害人鲍某某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8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以古玩推广、备案等事由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匡某某人民币1400元。

3.2019年8月下旬,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古玩推广、备案等事由为幌子,骗取了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00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扣押两部手机现存放于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应解除扣押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