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于2019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能够办理出国劳务为名,虚构青岛劳务公司和人员,诱导被害人相信其能安排出国务工,先后收取刘某甲、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汲某某等人的劳务费4万元。在不能安排出国劳务情况下,私自将所收费用自用,编造各种理由欺骗被害人,拒不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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