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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衡阳县就业局**城镇就业工作**党支部书记,为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新正东路70号1栋附11号,现住址为衡阳县**镇**花园**栋**室。2019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6日、4月1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3月17日补查重报。

衡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9月,衡阳市人民政府以衡信联发(2008)5号文件,下发了对六类军退人员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文件。根据此文件精神,衡阳县劳动保障局和民政局联合下发了“衡阳县企业部分军退人员再就业工作具体操作方法”的通知。文件均明确了申报对象的范围、申报审核、资金来源和发放流程。张某某(同案犯,另案处理)系农村户口、军队退役后无工作单位,本不属于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但为了利用政策享受国家补助,张某某便伪造企业下岗职工身份到衡阳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2015年8月份更名为衡阳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补贴,拿假资料找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衡阳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分管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工作的党支部书记),通过请吃饭、送烟、送红包给刘某某的方法,让刘某某在未经安排专人审查档案真伪的情况下,从衡阳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城镇就业股领取到“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再从该股领取“衡阳县企业部分军退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审批表”,以企业下岗失业要求上岗为由,将申请资料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同样在未经安排他人审查的情况下要城镇就业股股长刘某乙将张某某列入享受公益性补贴名单上报。自2013年12月份起,张某某领取每个月500元的岗位补贴,并在自己办理过程中发现商机,为获取利益,以相同的方式帮颜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等十二个人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了公益性岗位补贴,另在帮欧某某、范某某、杨某某等九个人办理时,因他人举报,刘某某害怕查出未办成功。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实,张某某通过刘某某为自己及他人共十三人冒领公益性岗位补贴18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曾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解除。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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