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42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住江西省吉水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该集团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利用蚂蚁网盟为依托,开发微信息、微助手、微聊、微端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后以激活费、升级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层层分成。该犯罪集团分为一次团、二次团、急聘团等,其中一次团下设外宣部、培训部。外宣部负责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培训部负责接待被害人并引导被害人一次缴费成为VIP会员;二次团负责引导被害人二次缴费成为钻石会员;急聘团负责以激活费减半的名义引导未缴费的会员缴费成为急聘会员。会员一次缴费成为VIP会员后,急聘回访员(急聘团)提成26元,会员二次缴费成为钻石会员后,推广人员分成20元。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蚂蚁网盟APP中担任急聘回访员,在网络上推广蚂蚁网盟招聘兼职,推荐被害人进入蚂蚁网盟房间,由培训人员引导被害人充值会员,交纳会员费,涉案金额共计10549元,非法获利3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退赃10549元。2020年5月28日,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参与诈骗的时间不长,诈骗数额不高,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从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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