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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于6月24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2020年6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周某某家位于**开发区原**小学旁的房屋被征收,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谎称周某某被征收的彩钢瓦房屋系自己建设拥有,将名字挂靠在周某某家被征收的房屋名下骗取开发区集中地安置资格和相关补偿费用,共骗取25000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刘某某已将骗取款项全部回退贵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任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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