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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罪、盗窃罪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乡**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3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湖南省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湖南省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由湖南省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由湖南省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7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2月6日,刘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寄卖行,以拆借资金代还信用卡为由诈骗林某某、张某某人民币160000元钱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3月17日刘某某未经其同居女友申某某同意,盗取其账户内人民币32800元用于网络赌博。应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刘某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其涉嫌诈骗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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