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汉族,1958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581018****,文盲,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现住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1986年8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八年,劳动改造。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在镇平县遮山镇华晨汽车零部件公司收购废旧铁屑时,采取多拉少报等手段骗取废旧铁屑,后被镇平县遮山镇华晨汽车零部件公司董**等人发现并报案至派出所,其价值25721元。
本院认为,刘**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