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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罪)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租住日照市岚山区**镇**路,因涉嫌诈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8月1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9月16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10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夏天,在**镇**村村庄拆迁项目评估中,刘某某(已起诉)与其哥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共谋,由刘某某联系评估人员丁某给刘某某的房屋虚增附属设施,以多获得赔偿。丁某帮着虚增了127558元的附属设施。作为感谢,刘某某给丁某转账50000元。案发后刘某某缴纳非法所得12.7558万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银行明细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从犯、自首、退赃退赔等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随刘某某案判决后依法处理。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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