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68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4********,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大学文化,家住义乌市**街道**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8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被害人刘某乙在义乌市**街道**村**号门口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害人刘某乙动手打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随即双方发生互殴。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用拳击打被害人刘某乙的脸部,致被害人刘某乙双侧鼻骨骨折。经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乙鼻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后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现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与被害人刘某乙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现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