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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6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30日将该案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9日补查后重报。

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2日,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购买冰毒人员董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预定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火车站旁的万家宾馆附近进行毒品交易。侦查人员赶到现场将刘某某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腰包中查获贰袋冰毒,净重为1.56克。寿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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