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修理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村**组,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平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12月4日移送补查重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2月1日自行补充侦查。期间于2020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平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张某某手中购买20个毒品安钠钾,在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西卓子山水泥厂高某某家楼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又将购买来的毒品安钠钾以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高某某进行吸食。
经本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并自行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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