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米检刑事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8********,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延川县**镇**街**区**号,现住陕西省延川县**镇**街**区**号。2013年11月,刘某某因吸毒被延安市宝塔分局桥沟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被米脂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米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1日,刘某某通过苗某某介绍王某某在西安以130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10克,并与苗某某二人从马某某处获利1000元介绍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刘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明刘某某接受了贩毒者的委托,刘某某本人没去交易现场,故现有证据证明刘某某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米脂县会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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