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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里**排**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栋**号,因吸毒于2016年2月被行政拘留10日,于2019年3月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徐方刚,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已被监视居住)在天津大道公交站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赵政冰毒约0.6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代购毒品的行为,无法证实其有与田某某共同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且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否扣留了一分冰毒的事实不清,将这一分扣留的冰毒用来实施贩卖牟利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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