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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2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104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号**房。2015年9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过密谋于2019年1月在广东省四会市****村承租了 14.7亩的旱地,租期十年,非法种植大麻植株。其中由同案人李某某和周某某、唐某某共同出资,周某某负责找场地,李某某负责种植技术,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居住在该种植场负责种植大麻。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李某某、周某某等人通过搭建种植大棚、购买大麻植株、大麻种子、肥料、安装淋水降温系统等行为进行大麻的非法种植。2020年3月,第一期收成大麻叶3公斤。2020年 5月31日,在同案人李某某的住处本市海珠区******房,查获植物干叶状物体145.1克(经鉴定,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电子秤1台、涉案手机2部。同年6月2日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暂住处四会市****村种植场查获大麻植株271棵、大麻植株枝干74株、大麻叶成品847.76克、1台电子秤。(大麻成品和植株经鉴定,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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