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底至2月底期间,被不起诉刘某某同毛某某在本县**镇**村**组家中以及邻居孙某某家以“二八杠”的方式多次聚众赌博,参赌人数二十余人,抽头渔利六七千元。
1.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沈某某、耿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麻某某、嵇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刚达入罪标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投案自首、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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