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天津**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庄**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栋**门**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2020年1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小区**栋**门**号房间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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