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路**号**广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于2014年 6月3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解除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7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30日20时许,何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其丈夫江某某开设的游戏厅内,以打“捕鱼机”“龙机”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2012年2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其丈夫江某某在岳池县银城南路邮政局旁一门市、南门外玉皇花园小区内等地开设赌博游戏厅,组织人员以打“捕鱼机”、“龙机”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黄某某、杨某某夫妇为游戏厅工作人员,为参赌人员进行上下分以及资金结算,刘某某、江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共15万元。2014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其丈夫江某某共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3年12月4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4年1月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于2014年6月3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解除监视居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且自2014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亦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诉措施,调取收集任何新的证据。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于2021年1月7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且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无限追诉期限,只适用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形;如果犯罪分子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诉措施,以致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目前,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形,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法定不起诉。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其丈夫江某某共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由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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