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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 1991 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 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自2019年9月5 日左右开始,被告人谢某某、谭某某 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每晚23时30分许至次日凌晨3 时许(有时通宵至次日6时许)在谢承租的位于本市***镇**村**工业区**路**号出租房**楼的出租房内以扑克牌斗牛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每把从中抽取10元、20元不等的水钱。至案发,谢、谭、刘共抽水渔利约8000元,水钱全部交给谢,折抵谭、刘需要支付给谢的生活费。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构成赌博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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