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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赌博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身份证号码2323301967********,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二期**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庆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25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30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庆安县鸿泰小区张某某(已判刑)家的麻将馆,张某某的朋友郝某某、泥鳅(任某某)张罗屋里人说去赌博地点。跟着上车了。到了地方才知道是绥化市东津镇一个屯子,到了这家赌局,张某某与王某某(乙判刑)张罗赌局,由张某某提供麻将,姜某某提供麻将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三十余人参与赌博。在赌博中,张某某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带放款的钱了吗?刘某某称带了,把带的两万元钱交给了张某某,之后张某某还了刘某某的两万元钱,并给了600元高利。

2、2016年12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张某某麻将馆,郝某某和泥鳅张罗下乡去赌点,跟着上车去了赌博地点庆安县同乐镇同庆村蚕场屯。张某某组织孙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周某某、陈某丙、陶某某等共四十余人参与赌博,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在赌博中,张某某向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叫款,之后张某某用了三万元,过了一会张某某还给刘某某三万元,并给了900元高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并在事发后主动上缴赌资和获利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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