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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在深无业,无固定住址。2015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2019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5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5月4日、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凌晨,林某某受黄某某(另案处理)邀请到南山区月亮湾山海美城花园佳兆业广场喝酒、吃烧烤,中途黄某某打电话邀请李某某(同案不起诉)前来一起喝酒,至凌晨3时某某,醉酒状态的林某某受李某某之邀来到梁某某、邓某某租住的南山区月亮湾山海美城花园4栋24**房。在该房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李某某、丁某某(同案不起诉)邀林某某一起以“三公”、“斗牛”方式赌博,最终林某某手机支付宝里23500元、微信钱包里14000元、广发银行卡里转出的4000元被三人赢走,合计损失41500元。经查,当晚刘某某携带8000余某某,李某某携带3000余某某,丁某某携带40005000元参赌,赌资合计超过5万元。案发后,三人赔偿了林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某某,且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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