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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诉刑不诉〔2019〕8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曾因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7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4月2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由汉寿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汉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7日、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汉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同案人吴某某在汉寿县东门宝**、云*酒店、中医院后面宿舍楼、岩**镇**村张某家、定上村、沅水大桥下面民房、百禄桥镇竹山上等多处地方开设赌场参与赌博,邀集参赌人员张某某、熊某某、莫某某、曾某某等人以“杀尖八”比点子的方式赌博,300元起押,上不封顶,每局赌博杀通抽3%的水,必死抽押20%的水,每场次参与人数20至30人,赌资10多万元,抽水盈利1至3万元,吴某某和刘某某多次邀集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负责抽水、望风,跑腿。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汉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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