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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赌博案)_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亳州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镇**路**商业街**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2月24日至3月18日)。

舒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至8月间,王某某(另案处理)在舒城县**镇**路租赁的出租房内,组织郑某某、陈某某、佘某某等人,使用麻将牌以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帮助王某某在赌场上抽头渔利,并从中获利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舒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9日

附:本不起诉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舒城县公安局、**市**区**行政村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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