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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1〕Z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因情节轻微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3时30分许,凤岭派出所民警接到****众匿名举报称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山语城小区31栋2602号房内有多人聚众赌博,民警接到警情后立即前往现场,将该房内的涉嫌参与聚众赌博的林俊强等十二名男子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现侦查查明,2020年6月中旬起,林俊强过网上查询得到多个赌博网站网址后并发现可以通过赌博网站中的“老虎机”游戏的漏洞盈利,先后聚集蔡林起、孙崇登、张润、张敬、刘某甲、刘涛、刘博、刘官龙、刘冬松、刘先鸿、刘俊。此十二人在该房间内进行聚众赌博的上班时间相对固定,建立赌博用微信****,分工明确,框架清晰,以赌博工作室的形式聚众赌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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