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5月7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黄某某(另案处理)召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中国公民到境外赌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7年5月至2020年12月末在境外赌场负责洗码,由黄某某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分发报酬。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获利6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法所得6万元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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