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78********,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住**县**镇**村**屯,2010年3月16日因赌博被庆安县公安局罚款三千元,2019年7月6日因赌博被庆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份至2010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组织李某某、高某某、夏某某、付某某、刘某乙等十多人,在庆安县县医院北侧一个二楼里聚众赌博,设赌抽头,非法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李某某、蔡某某证言。
5、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供述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积极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签订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刘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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