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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身份证号码44081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赵某某、徐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卢某某、陈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赵某某(已起诉)接受阮某某(在逃)的聘请,帮阮某某从越南驾驶一艘装有走私冰冻鸡爪的货船到湛江,报酬5万元。赵某某接受聘请后,联系常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均起诉)三人作为船员,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汇合后偷渡到越南帮阮某某驾驶走私货船回湛江。2019年10月7日,赵某某、常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根据“老三”的安排,在越南一码头处驾驶卢某某(不起诉)名下装有走私冰冻鸡爪的“**92”货船途经海南岛,通过琼州海峡,并于2019年10月11日凌晨1时许到达湛江海域。赵某某、常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将“**92”货船停靠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大桥附近海域后换乘快艇上岸。谢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商务小汽车到湛江市坡头区**大桥的**码头接赵某某、常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离开。在车里,谢某某将5万元报酬交给赵某某。由于赵某某要求去银行存钱,谢某某便联系江某某(另案处理)开车搭赵某某、常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去银行存钱、吃饭。期间,赵某某通过微信和现金的方式分别支付报酬给常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接受林某某(另案处理)的工作安排,到湛江市坡头区**大桥**桥头处驾驶陈某某(不起诉)租给“何某某”的吊车,吊卸“**92”货船上的走私冻品鸡爪。后赵某某、常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知悉走私的货物被公安机关查获,便由江某某驾车送赵某某、常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四人到广西,并由广西偷渡到越南逃避侦查。

2019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在湛江市坡头区**大桥**桥头的**码头“**92”货船上查获、扣押走私冰冻鸡爪一批及货车六辆、卸货吊车二辆。经称量,扣押的走私冰冻鸡爪重404.84吨。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走私冰冻鸡爪产地为美国,为我国禁止进口的产品。

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同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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