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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走私毒品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93********,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案发前住广东省惠州市**花园**区**栋**楼,因涉嫌走私毒品罪, 2019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毒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禁毒单位及海关工作人员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区**栋**楼韵达快递查获一美国寄来的包裹,内有疑似毒品大麻二包,分别重89.06克、 100.42克。2019年10月12日,民警在惠州*****店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抓获。

经核实,该包裹内大麻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百度贴吧向一卖家支付人民币5000元所购买。经鉴定,涉案大麻内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涉案毒品大麻数量小,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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