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英文名:**,曾用名刘某乙,英文名:**,男,1968年**月**日出生,南非护照号码:M0*******,中国澳门身份证:13*****(*),香港临时身份证:M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澳门氹仔**座**楼。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逮捕。
辩护人黄文娟,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连远丰,广东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海关缉私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2年3月,吴某某(已服刑完毕)和俞某某(香港籍,在逃)在澳门**赌场结识了自称是“**”的刘某甲,随后刘某甲数次在香港与吴某某见面。2002年6月,刘某甲提出要从深圳出口一批安眠酮到南非,让吴某某帮忙通关,双方约定刘某甲向吴某某支付通关费40万港币。之后,吴某某找到俞某某,商定由对进出口相关业务较为熟悉的俞某某具体操作安眠酮的通关事宜,事成后俞某某分30万港币,吴某某得10万港币。
2002年9月中旬,刘某甲在深圳**酒店约见吴某某,告知吴某某已找人生产安眠酮,让吴某某准备电器类货物藏匿安眠酮,以方便在非洲纳米比亚申报进境。10月中旬,吴某某介绍王某某给俞某某购买旧音箱。两天后,王某某从专门收购旧货的杨某某处购得约2000个旧音箱,存放在龙华镇**路**号、**号的门面。10月27日,吴某某和俞某某在王某某带领下到该处看货后,以6万元人民币(实付5.7万元港币)价钱买下该批旧音箱。随后,吴某某告诉刘某甲买到了可以藏匿安眠酮的音箱,刘某甲付了5万元港币给吴某某,并给了一张写着“**”的及联系电话的小纸条,告知吴某某与“**”联系送音箱的事,吴某某随后将“**”的电话给了俞某某。
2002年11月初,按照“**”的要求,俞某某请人将500多对音箱运到了东莞虎门**店旁的门面里存放。11月中旬,刘某甲打电话让吴某某租货柜、订船舱。吴某某随即通知俞某某具体实施。11月14日,俞某某以“陈某某”的名义委托****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订了CH*******号船舱,并找到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报关主管雷某某,委托雷某某为其代理音箱的报关和商检。
2002年11月19日,俞某某以“陈某某”的名义雇请司机赵某甲、赵某乙二人驾驶车牌为“粤B2****”货车,从深圳**码头提了CL*********号空柜后,拉到广东清远市,在该市清新县**路**巷*号*层**号铺装上里面藏有安眠酮的音箱,当日返回深圳**码头。11月21日至22日,雷某某通过购买他人报关手续,以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委托深圳市**报关行向海关申报出口音箱330个到纳米比亚**港。海关经开柜查验,发现其中的275个音箱中藏有米黄色粉状物品,净重3860千克。经鉴定,该批粉状物品是安眠酮,属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物,该批毒品已于2003年6月26日在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依法予以销毁。
案发后,刘某甲、俞某某逃匿境外,吴某某于2002年12月20日被边控抓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8日判决认定其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已服刑完毕。2019年7月6日,刘某甲在珠海横琴口岸入境时被横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当日深圳海关缉私局对其执行逮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海关缉私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