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93********,回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村,现住址海城市**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9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路**号**单元**层**号,现住址海城市**路**号楼**单元**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0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诉人刘某某在被不诉人赵某某指使下,于2020年5月11日、12日两次在海城市通过手机软件在百度贴吧匿名发贴,虚构事实、恶意污蔑海城市**局**所的业务办理及恶意诋毁海城市**局**所所长刘某甲。在此期间,被不诉人刘某某还将上述发贴内容通过手机微信、**运输公司**及海城市交通管理大队多名民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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