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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8时3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湘******轻型货车在桃江县**镇**村**村**村道上为被害人刘某乙装载楠竹,楠竹装好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轻型货车起步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所驾驶的湘******轻型货车侧翻压到被害人刘某乙,造成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符合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20年4月27日到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乙家属21.8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刘某乙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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