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农,现住沂水县**镇**村。2018年11月8日因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雇佣沂水县许家湖后南社村张某某在沂水县**镇**村伐树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错误估测被伐树木高度,在伐树过程中树木倒地砸到张某某,致其受伤后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