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农,现住沂水县**镇**村。2018年11月8日因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雇佣沂水县许家湖后南社村张某某在沂水县**镇**村伐树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错误估测被伐树木高度,在伐树过程中树木倒地砸到张某某,致其受伤后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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