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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90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物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湖南省汩罗市**组**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牌照为湘M*****的重型半挂车在湖南省湘潭县**镇**开发区**公司内装货,在将车辆驶向仓库时,刘某某疏于观察车辆周边环境安全,将在车辆左前方行走的马某甲卷入左前轮碾压,致马某甲死亡。

案发后,刘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马某乙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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