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2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邵东市**路**市场附近其租的仓库去取货,乘坐升降货梯上楼时,没有将货梯的卷闸门关闭及在货梯周边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受害人李**进入。刘某某从二楼仓库拿货出来乘坐升降货梯下楼时未发现李**在货梯下面,从而导致货梯将李**压死。案发后,刘某某投案自首。2020年8月26日,刘某某家属与李**家属已签订调解协议,李**家属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放弃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关于放弃对李**尸体解剖的申请报告、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户籍资料。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宁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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