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刑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6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县城**路**,现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6日,时任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贷部客户经理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受赊湾信用社主任邢某某(已起诉)所托,在未经抵押房屋产权人郭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手中职权,违法发放贷款150万元, 2017年4月25日,邢某某归还50万元,刘某晓归还76万元,刘某某归还了24万元,该笔贷款已全部归还泌阳县农联社,泌阳县农联社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但是其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轻微,并且被泌阳县农村合作社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17年12月1日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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