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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逃税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52104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呼伦贝尔**公司**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单元**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逃税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新富,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逃税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8日、自2020年3月1日至3月15日)。

扎兰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煤矿在其经营期间,曾因偷税行为被税务部门作出两次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但**煤矿在其整个经营过程中,在朱某某和常某某的授意下,指使财务人员刘某某在财务管理上以设立两套账务账册采取多列成本,少列或不列收入的方式进行逃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呼伦贝尔市税务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公司偷税案件稽查报告,该期间**煤矿因无营业执照,以**公司的名义作为**煤矿的纳税主体,在牙克石市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这期间该公司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公司为纳税主体期间,合计偷税金额为10160626.48元;以**煤矿为纳税主体期间,合计偷税金额为6474627.0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扎兰屯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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