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村**组**号。因涉嫌遗弃罪,广安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2月12日对其决定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对其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女儿唐某乙(2019年**月**日出生)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遂提议将被害人唐某乙遗弃,开始时其丈夫唐某甲不同意,后在刘某某的强烈要求下,唐某甲遂同意遗弃被害人唐某乙。2019年12月03日05时许,由唐某甲驾车(车牌:渝******)带上刘某某和唐某乙,从达州向广安方向出发,二人走到金安大道时,发现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村民黄某某家庭住房条件好,有人居住,二人商议将唐某乙遗弃在该户人家,希望唐某乙能够得到救助和抚养。二人遂将年仅5个多月的被害人唐某乙装在背篼里,为了害怕唐某乙冷,还专门给唐某乙多穿了几件衣服,并将其放在该户人家避风的屋檐下,同时,二人在放唐某乙的背篼里还装好奶粉、奶瓶,并在唐某乙身上放了写有出生日期的纸条,后二人将被害人唐某乙遗弃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村民黄某某家大门口的屋檐下,就驾车离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其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被害人,而实施遗弃行为,系初犯、偶犯,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将女儿接回家中抚养,承诺不会再对其进行遗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遗弃行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并积极赔偿了临时抚养人的经济损失,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处于哺乳期,家中还有两个大学生需要抚养,为保障被害人的成长和家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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