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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遗弃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Z7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独自一人到浙江务工,在务工期间与一男子发生性关系后怀孕,2018年8月下旬的一天,怀孕临产的刘某某从浙江回毕节市七星关区放珠镇老家,在回放珠镇途中的客车上产下一名女婴,刘某某因害怕其丈夫和家里人知道,便在女婴出生后的第二天上午途经放珠镇一三岔路口时,将自己所生女婴遗弃在路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将自己遗弃的女婴从毕节市七星关区救助站接回家抚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刘某某已将自己遗弃的女婴从救助站接回家抚养,履行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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